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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材料、塑料餐具及廚房用品檢驗標準
更新日期:2011-03-28   點擊次數:8987次

食品包裝材料、塑料餐具及廚房用品檢驗標準

一、主要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標準 
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中國:
  我國涉及到出口食品包裝、材料產品檢驗和企業監管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6.《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8.《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10.《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11.《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規程》;
12.《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
13.《進出口商品檢驗樣品管理辦法》;
14.《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
15.《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
16.《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17.《食品用橡膠制品衛生管理辦法》;
18.《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19.《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20.《食品容器內壁涂料衛生管理辦法》;
21.總局和海關總署《關于對全地形車等產品進行強制出口檢驗管理的公告》(2007年第131號公告)
22.《食品容器過氯乙烯內壁涂料衛生管理辦法》;
23.《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
24.《關于加強對輸歐嬰幼兒奶嘴監督管理和抽查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檢函[2006]486號);
25.《關于加強出口與食品接觸器皿、餐廚具等消費品檢驗監督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檢函〔2006〕242號);
26.《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國質檢檢〔2006〕135號);
27.《關于組織實施2006年全國出口與食品接觸器皿、餐廚具等消費品監督抽查的通知》(質檢檢函[2006]110號);
28.《關于實施<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補充通知》(質檢檢函[2006]151號);
29.《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質檢檢函〔2006〕107號);
30.《關于做好出口與食品接觸材料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明發〔2005〕57號);
31.《出口與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項目控制體系規范要求》;
32.質檢檢函〔2007〕232號《關于明確出口塑料餐具及廚房用具等商品檢驗標準及有關問題的函》。
主要貿易國家和地區:
主要貿易國家和地區涉及到出口食品包裝、材料檢驗、檢測、監管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主要有:
1.(EC)935/2004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及廢物指令80/590/EEC和89/109/EEC的法規
2.2005/31/EC 指令
    修訂理事會84/500/EC指令,主要關于符合性聲明和與食品接觸的陶瓷制品分析方法的特性指標要求
3.84/500/EC指令
   理事會關于使各成員國有關與食品接觸的陶瓷制品的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4.2004/19/EC指令
   修訂2002/72/EC委員會關于與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5.2002/72/EC指令
   委員會關于與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6.2004/14/EC指令
   修訂93/10/EEC擬與食品接觸的由再生纖維素薄膜制成的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7.93/10/EEC指令
   委員會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由再生纖維素薄膜制成的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8.2004/13/EC 指令
   修訂2002/16/EC委員會關于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環氧衍生物的指令
9.2002/16/EC指令
   委員會關于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環氧衍生物的指令
10.2004/12/EC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對包裝和包裝廢棄物94/62/E C指令的修正
11.94/62/E C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的指令
12.2004/1/EC指令
  修訂2002/72/EC關于暫停使用azodicarbonamid(偶氮甲酰胺)為發泡劑的指令
13.93/11/EEC指令
  委員會關于人造或天然橡膠奶嘴和橡皮假奶嘴中釋放N-亞硝胺和N-亞硝基類物質的指令
14.85/572/EEC指令
    理事會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和制品中的組分遷移檢測使用的模擬物清單指令
15.82/711/EEC指令
  理事會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和制品中的組分遷移檢測的基本規定
16.81/432/EEC
    委員會關于對材料和制品釋放到食品中的氯乙烯實施*控制的共同體檢測方法
17.80/766/EEC指令
    委員會關于對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中氯乙烯單體含量實施*控制的共同體檢測方法
18.78/142/EEC指令
    委員會關于使各成員國含有氯乙烯單體并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的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適用標準
1.GB 4803-1994?《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聚氯乙烯樹脂衛生標準》;
2.GB 4804-1984《搪瓷食具容器衛生標準》;??
3.GB 4806.1-1994《食品用橡膠制品衛生標準》;
4.GB 4806.2-1994《橡膠奶嘴衛生標準》;
5.GB 7105-1986《食品容器過氯乙烯內壁涂料衛生標準》;
6.GB 9680-1988《食品容器漆酚涂料衛生標準》;
7.GB 9681-1988《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8.GB 9682-1988《食品罐頭內壁脫膜涂料衛生標準》;
9.GB 9683-1988《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10.GB 9684-1988?《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
11.GB 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使用衛生標準》;
12.GB 9686-1988《食品容器內壁聚酰胺環氧樹脂涂料衛生標準》;
13.GB 9687-1988《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14.GB 9688-1988《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15.GB 9689-1988《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16.GB 9690-1988《食品包裝用三聚氰胺成型品衛生標準》;
17.GB 9691-1988《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樹脂衛生標準》;
18.GB 9692-1988《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樹脂衛生標準》;
19.GB 9693-1988《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樹脂衛生標準》;
20.GB 11333-1989《鋁制食具容器衛生標準》;
21.GB 11676-1989《食品容器有機硅防粘涂料衛生標準》;
22.GB 11677-1989《水基改性環氧易拉罐內壁涂料衛生標準》;
23.GB 11678-1989《食品容器內壁聚四氟乙烯涂料衛生標準》;
24.GB 11680-1989《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
25.GB 13113-1991《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衛生標準》;
26.GB 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樹脂衛生標準》;
27.GB 13115-1991《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不飽和聚酯樹脂及其玻璃鋼制品衛生標準》;
28.GB 13116-1991《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碳酸酯樹脂衛生標準》;
29.GB 14936-1994?《硅藻土衛生標準》;
30.GB 14942-1994《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衛生標準》;
31.GB 14944-1994《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瓶蓋墊片及涂料衛生標準》;
32.GB 15204-1994?《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偏氯乙烯-聚氯烯共聚樹脂衛生標準》;
33.GB 16331-1996《食品包裝材料用尼龍6樹脂衛生標準》;
34.GB 16332- 1996《食品包裝材料用尼龍成型品衛生標準》;
35.GB 17326-1998《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橡膠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 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36.GB 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                準》;
37.GB 14930.1-1994《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準》;
38.GB 14930.2-1994《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準》;
39.GB 14934 -199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
40.GB 18584-200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
41.GB 14147-1993《陶瓷包裝容器鉛、鎘溶出量允許極限》;
42.GB 13484-1992《接觸食物搪瓷制品鉛、鎘析出量測試方法》;
43.GB/T 5009.58-2003《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樹脂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44.GB/T 5009.59-2003《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樹脂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45.GB/T 5009.60-2003《食品包裝用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46.GB/T 5009.61-2003《食品包裝用三聚氰胺成型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47.GB/T 5009.63-2003《搪瓷制食具容器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48.GB /T 5009.64-2003《食品用橡膠墊片(圈)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49.GB /T 5009.65-2003《食品用高壓鍋密封圈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50.GB /T 5009.66-2003《橡膠奶嘴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51.GB/T 5009.67-2003《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52.GB/T5009.68-2003《食品容器內壁過氯乙烯涂料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53.GB/T 5009.70-2003《食品容器內壁聚酰胺環氧樹脂涂料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54.GB/T 5009.71-2003《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樹脂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55.GB/T 5009.72-2003《鋁制食具容器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56.GB/T 5009.78-2003《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57.GB/T 5009.79-2003《食品用橡膠管衛生檢驗方法》;
58.GB/T 5009.80-2003《食品容器內壁聚四氟乙烯涂料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59.GB/T 5009.81-2003《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60.GB/T 5009.98-2003《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不飽和聚酯樹脂及其玻璃鋼制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61.GB/T 5009.99-2003《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碳酸酯樹脂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62.GB/T 5009.100-2003《食品包裝用發泡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63.GB/T 5009.101-2003《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酯樹脂及其成型品中銻的測定》;
64.GB/T 5009.119-2003《復合食品包裝袋二氨基甲苯測定》;
65.GB/T 5009.122-200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聚氯乙烯樹脂及成型品中1,1-二氯乙烷的測定》;
66.GB/T 5009.125-2003《尼龍6樹脂及其成型品中己內酰胺的測定》;
67.GB/T 5009.127-2003《食品包裝用聚酯樹脂及其成型品中鍺的測定》;
68.GB/T 5009.152-200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膠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樹脂及其成型品中殘留丙烯腈單體的測定》;
69.GB/T 5009.156-2003《食品用包裝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試驗方法通則》;
70.GB/T 5009.166-2003《食品包裝用樹脂及其制品的預試驗》;
71.GB/T 5009.178-2003《食品包裝材料中甲醛的測定》;
72.GB/T 16265-1996《包裝材料試驗方法  相容性》;
73.GB/T 16266-1996《包裝材料試驗方法  接觸腐蝕》;
74.SN/T 0912-2000《進出口茶葉包裝檢驗方法》。
75.GB18006.1-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通用技術條件》
注:以上標準和法規可能被修訂或增補,在使用中應以版本為準。
二、辦事指南
報檢資料的提供:
出口塑料餐具及廚房用品報檢需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報檢時除需按規定提供對外貿易合同(銷售確認書或函電)、信用證、裝箱單、發票、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合格憑證》(有木質包裝時)、報檢委托書(代理報檢時)、廠檢結果單等單據外,還需提供安全衛生檢測報告,并提《食品包裝備案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備查。食品包裝材料報檢時需提供銷售合同、廠檢結果單、安全衛生項目檢測報告等單據,并提《食品包裝備案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備查。
檢驗:
  出口塑料餐具及廚房用品實行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實施查驗,查驗工作按照國家局《出境貨物口岸查驗規定》執行,并加強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的和溝通。已備案企業的食品包裝材料實施周期檢測換證,依據國家局規定周期檢測有效期為三個月,連續多次周期檢測未發現問題的可延長至六個月;未備案企業的食品包裝材料實施批批檢驗。
抽樣:
  抽樣按進口國技術法規及標準或我國技術法規及標準的規定執行。
實驗室檢測:
  出口塑料餐具及廚房用品和食品包裝材料的實驗室檢測項目應根據其不同的原材料及輸出國的具體要求確定,輸出國無具體要求的,按我國強制性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確定。
湖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能完成出口塑料餐具及廚房用品和食品包裝材料所有化學項目的檢測。
外觀質量:
    出口塑料餐具及廚房用品和食品包裝材料中,已有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按標準執行檢驗;無標準的可按企業備案的企業標準實施檢驗。
三、常見問題咨詢
1.歐盟框架條例1935/2004包含哪些材料和物品?
框架條例適用范圍包括所有處于成品狀態的材料和物品:
a)規定為與食品接觸的;
b) 已納入與食品接觸,并打算為這一目的;
c) 可以合理地預期將其與食品接觸或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它們的成分遷移到食品中去的情況。
因此,這項規定適用于與食品接觸的所有材料和物品,而不僅僅是包裝材料。根據這個定義,叉子、杯子、加工機械,無論是工廠里的還是家用的,運輸管道、容器、私人水槽等都包括在內。它不僅是適用于有關規定附件一里列出的材料,也適用于如再生材料、生物高分子材料以及不同層次、不同材料的容器。

2.具體歐盟立法涵蓋了哪些材料?
具體歐盟立法涵蓋于框架條例附件一中的材料、組合這些材料以及再生材料。具體來說歐盟立法只涵蓋了陶瓷、塑料、再生塑料和再生纖維增強活力膜。其他材料(如不銹鋼等)尚未在歐盟層面上立法,各成員國層面上有立法。

3.出口到歐盟的但不包含在歐盟特定法規中的食品接觸材料應遵循哪些法規?
不包含在歐盟特定法規中的食品接觸材料,例如紙等,必須遵循出口目地的歐盟成員國國家法規的相關條款。

4.哪些可以查詢到食品接觸材料相關的信息?
食品接觸材料的中英文信息:
http://www.euchinafcm.org
歐洲委員會健康與消費者總司:
http://ec.europa.eu/heaith_consumer/index_en.htm
中歐貿項目:
http://www.euchinawto.org
歐洲委員會消保司:食品接觸材料
http://ec.europa.eu/food/food/chemicalsafety/foodcontact/index en.htm
歐盟法律法規:
http://europa.eu.int/eur-lex/lex/en/index.htm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
http://www.cen.eu/catweb/67.250.htm
歐洲理事會:
http://www.coe.int/T/E/Social Cohesion/soc-sp/Public Health/Food contac
風險評估(EFSA):
http://www.efsa.europa.eu/en/science/afc.html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法規:
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CFR/CFRSearch.cfm

5.未獲得食品包裝材料備案的企業的產品就不能出口嗎?
不是。未獲備案的企業的食品包裝材料同樣可以報檢,檢驗檢疫機構對這些產品實施批批檢驗,所有檢測項目均合格的才能簽發《出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6.什么時候一種材料或用品才會被歐盟認為是“安全的”?
  例如:塑料材料,歐盟已經為其各種物質設立了特定遷移限制,一個物品只有不超過這個遷移限制才能被認為是安全的。
  對于其它材料,歐盟尚未成立專門物質的特定遷移限制,食品到消費者手里,經過毒理評價,這種材料的成分遷移到食品中的劑量被認為是可接受的。特定物質的毒理評價由歐洲食品安全局提供(ADI、TDI或遷移的限制)。
  那些沒有經過歐洲食品安全局評估的物質,制造商有責任證明其安全性。

粵公網安備44190002002798號